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大街新埠下村126号的海口美兰林英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餐饮店寄存PP原料型料碗92个、PP原料碗盖250个、背心袋(标准:40个/包)251、白色小背心袋(标准:60/包)298包,归于阻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为查明现实,阻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扣押上述产品。
经查,该批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是曾经送货上门的,详细数量记不清了,大多数都用在打包食物,现剩余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都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当事人在本案中未获取违法所得。
1、当事人供给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及《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查看的《现场笔录》1份,拍照相片8张,证明当事人在运营场所运用的塑料袋的袋体上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无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属阻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的现实;
3、《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海市监美实强〔2024〕60号)、《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场所/设备/财政清单》(No:0001309),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运用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的现实;
4、对当事人进行问询(查询)的《问询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用阻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当事人关于该批塑料制品的来历、数量、价格等状况的陈说;
本根据与根据1、根据2、根据3、彼此佐证,证明当事人运用阻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等现实。
2024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海市监美罚告〔2024〕296号),奉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处分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当事人运用海南经济特区阻止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阻止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阻止出产、运送、出售、贮存、运用下列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含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产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废物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含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之规则,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阻止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则,运营者运用或许供给运用阻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以下的罚款”之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如下:
一、没收PP原料型料碗92个、PP原料碗盖250个、背心袋(标准:40个/包)251、白色小背心袋(标准:60/包)298包,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我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8号5楼)收取缴款书到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在外
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手机:13651468691 钟先生
手机:13682510725 伍小姐
电话:0755-81765755
传真:0755-81765753
邮箱:1249285579@qq.com
微信:a13651468691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39D栋4楼A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