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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来源: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06 10:55:46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日本公司税率均为47.1%。

  2022年4月19日,应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名字: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不是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拥有非常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拥有非常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来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别的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3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2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7年4月20日起5年。日本公司税率均为47.1%。

  2022年1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来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12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2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有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生产者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无另外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调查。

  2022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无另外的利害关系方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2月7日至2月9日,调查机关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公开披露规定》,2023年3月 27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7.1%。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申请人主张,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未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核对了中国海关数据。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没有日本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没有对中国出口。

  2017年至2021年,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能保持稳定,均为9万吨,位居全球首位,占全球产能比例稳定在55.2%至57.3%之间。同期,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量分别为3.6万吨、3.8万吨、3.9万吨、3.7万吨和3.9万吨。因此,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大量闲置产能,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5.4万吨、5.2万吨、5.1万吨、5.3万吨和5.1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稳定在56.7%至60%之间。数据表明,日本拥有较强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生产能力,闲置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较大。

  2017年至2021年,日本国内市场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分别为3.23万吨、3.42万吨、3.56万吨、3.32万吨和3.45万吨,总体呈上涨的趋势。同期,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供出口的能力(即产能与市场需求的差额)分别为5.77万吨、5.58万吨、5.44万吨、5.68万吨和5.55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在60.4%至64.1%之间。数据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需求有限,对日本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6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2017年至2021年,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总出口量分别为0.36万吨、0.38万吨、0.34万吨、0.37万吨和0.45万吨,占产量的占比分别是10%、9.9%、8.6%、10%和11.5%。数据表明,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有10%左右的产量对外出口,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所占比例比较高,国内需求对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根据原审裁决数据,在原审倾销调查期内,日本向中国出口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数量为8809吨,占中国市场占有率为20.0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至2021年,受反倾销措施的约束,日本向中国出口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数量大幅度减少,除2020年有0.5吨出口之外,其余期间对中国出口数量均为零。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市场供过于求,过剩产能占全球产能比例持续超过40%。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中国市场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且中国市场需求量保持稳定增长,五年累计增加1.27万吨,增幅为30.8%。同时,中国也是全球需求量上升最显著的市场,占全球新增需求量的80.9%。因此,对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生产商、出口商而言,中国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一下子就下降。但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并消化其国内过剩产能,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7年至2021年期间,日本拥有较强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生产能力,产能稳定,但需求有限且增长乏力,闲置产能居高不下,占总产能的比例一直在56.7%至60%之间,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占全球需求比例超过50%,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且在中国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市场之间的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重要出口目标市场,日本邻近中国,产品运输距离短,有利于降低运费成本和缩短交货期,来提升产品竞争力。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数量大幅度减少,除2020年有0.5吨进口之外,其余期间对中国出口数量均为零。通过对比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数据能够准确的看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占有率并消化日本闲置产能,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22年第11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品在物化特性、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和生产的基本工艺、下游用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同种类型的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中,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同种类型的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2017年至2021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占同期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已构成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其数据能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有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经审查,调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为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调查机关同意采取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7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为2.8万吨至4.0万吨,2018年比2017年上升17.65%,此后三年保持稳定。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累计上升17.56%。

  2017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市场份额为50%—65%。2018年比2017年增加5—10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加1—6个百分点,2020比2019年增加0.5—5.5个百分点,2021比2020年增加1—6个百分点,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商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累计增加5—15个百分点。

  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为0—5%。2018年比2017年提高5—10个百分点,2019比2018年提高0.5—5.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提高1—6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降低5—10个百分点,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累计提高1—6个百分点。

  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为55%—75%。2018年比2017年上升17—22个百分点,2019比2018年下降0.5—5.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上升10—15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3—8个百分点,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累计增加25—30个百分点。

  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万元/年/人—15万元/年/人。2018年比2017年减少7.78%,2019年比2018年增长24.79%,2020年比2019年增长9.01%,2021年比2020年增长36.05%,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总体呈上升趋势,累计增长70.67%。

  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4000万元—7000万元。2018年比2017年增加24.05%,2019年比2018年增加118.79%,2020比2019年减少24.01%,2021比2020年减少48.25%,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总体呈增加趋势,累计增加6.74%。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证据表明,2017年至2021年,国内市场需求保持增长趋势,累计增幅为30.8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产能、产量、销量、市场占有率、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总体呈增长或上升趋势。

  但是,国内产业经营状况仍不稳定。2017年至2021年,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累计增幅为377.45%。尤其是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受外部因素影响,多个经济因素指标都出现不同程度恶化。2021年产量同比下降4.17%,税前利润大幅减少67.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虽为净流入状态,但同比减少48.25%,开工率下降4.22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降低3.05%,投资收益率显著下降,巨大的投资难以得到有效回收。这些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表明国内产业抗风险能力仍然较为脆弱。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2021年出现恶化,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之间,以及其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种类型的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2012年至2015年间,自日本进口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占中国市场占有率在18.78%至30.31%之间,中国市场曾经是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除2020年有0.5吨的进口之外,其余年份的进口数量为零。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日本仍具有较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闲置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2017年至2021年,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能一直保持在9万吨,产量分别为3.6万吨、3.8万吨、3.9万吨、3.7万吨和3.9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5.4万吨、5.2万吨、5.1万吨、5.3万吨和5.1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一直维持在56.67%至60%之间。同期,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分别为3.23万吨、3.42万吨、3.56万吨、3.32万吨和3.45万吨,可供出口的能力分别为5.77万吨、5.58万吨、5.44万吨、5.68万吨和5.55万吨,可供出口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一致维持在60.44%至64.11%之间,占比较高,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1年,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持续上升,累计增幅为30.83%;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且保持稳定上升。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影响,2017年至2021年,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倾销方式对华出口的行为得到有效抑制。但中国市场需求较大,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能较大且可供出口产能比例较高,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因此,中国市场对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中国市场是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出口商、生产商的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出口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通过对比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数据充分表明,倾销是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品大量倾销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如果不通过倾销,日本出口商、生产商无法保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中国市场对产能严重过剩的日本出口商、生产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生产商将充分利用其竞争优势,重新恢复对中国市场出口,再度将大量过剩产能转移到中国市场,其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为抢占中国市场份额,日本出口商、生产商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会再度发生。

  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物理特性、下游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无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

  如原审最终裁定所述,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有重要影响,价格因素将继续成为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鉴于国内产业目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日本出口商、生产商只有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重新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而且,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下游用户比较集中,下游用户在议价时通常具有相对优势,日本出口商、生产商要重新获得市场份额,可能会在价格方面让步,通过低价和降价策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这将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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